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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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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南省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用户4567
用户4567
2024年4月7日修改
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工作,提升我省预制菜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水平,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8号)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海南省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通过邮件(邮箱:
spscjgc@163.com
)反馈我局。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65330681。
特此通告。
附件:海南省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海南省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
审查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海南省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规范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所称的预制菜是指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调味料或食品添加剂等配料,经调制等预处理、熟制或不熟制、冷冻或不冷冻、消毒或不消毒、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方便消费者或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烹饪或食用的预制预包装菜肴制品。不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食用农产品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第三条 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组合包装成预制菜销售的,不纳入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现制现售预制菜经营门店不纳入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食用农产品未经调制,制成的速冻、冷冻、冷藏、常温净菜不纳入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四条 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许可决定工作,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实施。
第五条 申请预制菜食品生产许可的类别品种,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根据产品的原料、工艺等提出申证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
凡符合已有具体许可分类的,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明细提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具体类别许可审查细则,实施许可审查。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预制菜食品品种,按“其他食品”类别许可(“其他食品”类别预制菜产品目录见表1),申证食品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品种明细为“冷藏即食菜肴类”、“冷藏即食蔬果类”、“冷藏非即食预制菜”。市县食品生产许可审批部门对列入“表1”中“其他食品”类别预制菜产品目录的,应当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指引和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以及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依据审查方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表1”中“其他食品”类别预制菜产品不允许分装。
第六条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表1”所列食品的,纳入预制菜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证范围,具体品种将根据产品的具体工艺并结合日常食品安全监管风险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类别、品种明细等进行调整的,从其新调整的分类实施许可。
表1 “其他食品”类别预制菜产品目录
二、生产场所
第七条 预制菜食品生产企业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场所可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当有效分隔,纳入“其他食品”类别的预制菜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原则见表2。
表2 纳入“其他食品”类别的预制菜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