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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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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用户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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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7日修改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企业资质合规审查
如果企业生产的预制菜产品为预包装食品形式,具备商品流通属性,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资质。按照预制菜归属的类别,纳入《方案》中的具体类别,并按照所对应的现行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实施审查;如确实无法纳入具体类别的纳入《方案》中的其他食品类别,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方案》实施审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的产业实际,自行制定审查方案。
对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中央厨房、餐饮企业等,如果对外提供或销售具备商品流通属性的预制菜产品,应当取得生产许可。
二、加强加工过程合规检查
对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预制菜的生产加工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的规定。预制菜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CCP控制措施,尤其应确保配送过程的温度控制,确保全过程受控。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应将风险隐患和控制措施列入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
三、强化产品标识合规意识
对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类预制菜产品,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以及该产品所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注相应的内容,尤其必须要标示食用方法或者加工制作要求,以避免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所涉及的预制菜相关产品参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预制菜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为本省预制菜生产许可条件审查的技术指南,本方案所称的“预制菜”是指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调味料或食品添加剂等配料,经调制等预处理、熟制或不熟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方便消费者或食品生产经营者烹饪或即食的预包装菜肴。
第三条 预制菜品种申请生产许可的类别,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根据产品的原料、工艺等提出申证食品类别、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和品种明细。
凡符合已有具体许可分类的,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具体类别和品种明细提出,审批机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具体类别许可审查细则,实施许可审查。
对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和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方案》实施审查,也可以结合类似食品的审查细则和产品执行标准制定审查方案,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预制菜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及审查依据见表1。
表1 预制菜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及审查依据
第四条 按本方案实施生产许可的预制菜产品不允许分装。
第五条 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 生产场所
第六条 厂区要求、厂房和车间、库房要求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场所可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不同作业区之间应当有效分隔,预制菜生产场所作业区划分见表2。
表2 预制菜生产车间及作业区划分
注:本表所列加工区域为常规分区,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第八条 畜禽类、果蔬类、水产类食品原料预处理场所应分隔或分离;即食原料预处理场所应独立设置,与非即食原料分隔,并明确标识,避免交叉污染。
第九条 冷藏即食菜肴热加工、冷却、包装,冷藏即食蔬果类原料加工(清洗、切分、消毒、漂洗)等生产场所应独立隔间,其面积比例应相互协调。消毒后的工用具、容器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或者场所内。保洁设施应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工用具、容器受到污染。
第十条 冷藏即食菜肴包装间设计参照《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洁净级别应不低于D级,或《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 50687),洁净级别不低于Ⅲ级,鼓励企业清洁作业区达到更高洁净级别。
第十一条 冷藏即食菜肴包装间应严格控制环境温度和操作时间:
(一)包装间环境温度低于5℃的,操作时间不作限制;
(二)包装间环境温度处于5℃至15℃(含)的,菜肴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应≤90分钟;
(三)包装间环境温度处于15℃至21℃(含)的,菜肴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应≤45分钟;
(四)包装间环境温度高于21℃的,菜肴出冷藏库到操作完毕入冷藏库的时间应≤45分钟,且菜肴表面温度应≤15℃。
第十二条 冷藏即食蔬果准清洁作业区环境温度应不高于10℃,清洁作业区环境温度应不高于5℃。
第十三条 需冷藏贮存、运输的预制菜应配备冷藏库,冷藏库环境温度应为0℃—10℃,冷藏即食蔬果成品库环境温度应不高于5℃。
冷藏库应具备配套的制冷系统或保温条件缓存区的封闭月台,同时与车辆对接处应有防撞密封设施。